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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市监处〔202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江西省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四条第十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以及第十五条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渝记雄哥毛肚”1包;2、罚款人民币54900元,罚没款共计549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冯正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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