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景卫水罚字[2018]第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采集的出厂水、末梢水(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行政处罚内容 |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6 |
决定机关 | 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冯正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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