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钱)行罚决字[2019]538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柯桥豪鱼网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绍兴柯桥豪鱼网吧上网管理人员鱼某在管理网吧时未及时制止上网人员李某某在该网吧内抽烟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询问,绍兴柯桥豪鱼网吧上网管理人员鱼某对自己未对网吧内上网人员抽烟进行制止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钱清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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