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55****2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2571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59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周建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截至2021年1月26日的利2息1577354元及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周建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律师费损失109724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58.5元由被告周建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周建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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