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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55****2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12528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5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货款64915842.43元及利息3245792.12元,合计68161634.5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608元,由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3263610110157139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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