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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晋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02295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长民初字第080号
    案号 (2013)长执字第00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17
    发布日期 2016-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1年2月28日,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人民币本金金额34749926.12元、利息21529407.05元,本息合计56279333.17元,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无误。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承诺在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按各方自行达成的另一合同号为中国华融-太原办-2011-13-1号民事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即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34916598.34元后,免除剩余债权(利息)21529333.17元,三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三、如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内容履约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有权取消对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承诺,各方同意恢复第一条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其中潞城市亚晋焦化有限公司已归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的款项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的正常回收款处理,其余未归还款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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