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云瑞喷织厂 |
| 法定代表人 | 董家学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73109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40号 |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41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7-22 |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计佩峰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496306.70元,偿付利息26729.56元(截至2014年5月15日),及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1%计算至2014年9月29日,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计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9万元。 三、被告潘丽琴、吴江市金昌纺织有限公司、沈海祥、孙月红、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家学、杨会平、吴江市云瑞喷织厂、钮红芳、朱跃明、吴江龙力纺织有限公司、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夏云对被告计佩峰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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