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食药监药生罚〔2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用于生产小柴胡颗粒的黄芩提取物1256.38kg、小柴胡颗粒半成品9565.60kg、小柴胡颗粒清膏4542.20kg;3.没收你公司尚未销售及召回的假药小柴胡颗粒432781盒;4.没收违法所得1829582.95元;5.罚款10619231.5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448814.5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0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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