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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32****51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3006号
    案号 (2021)皖0223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弘百汽车科技中心合同款2100237.20元;并自5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合同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报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时支付原告上海弘百汽车科技中心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弘百汽车科技中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2元,减半收取计118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1元,由被告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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