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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32****51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718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45622.02元及利息(以货款145622.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货款145622.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5元,全部由被告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直接将此款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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