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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332****51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474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丹阳峰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81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元,由被告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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