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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消罚〔2021〕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07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余卫消罚〔2021〕029号案件名称:余姚虹海口腔诊所(普通合伙)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灭菌器械储存有效期限未按规定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要求、使用过期利尔康抗菌洗手液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余姚虹海口腔诊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万品高;性别:男;民族:汉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一:2021年8月24日,你诊所灭菌器械储存有效期限未按规定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要求;违法行为二:2021年8月24日,你诊所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9
    决定机关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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