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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传罚〔202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余姚虹海口腔诊所(普通合伙)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远离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余姚虹海口腔诊所(普通合伙)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余姚虹海口腔诊所(普通合伙);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占冬贵;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余姚虹海口腔诊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未远离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7
    决定机关 宁波市余姚市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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