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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78****5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03民初158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2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万发支付欠款本金 1422406.99 元。 二、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万发支付所欠款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以 1422406.9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0年 8 月 19 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按LPR 利率的 4 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双方在结算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 261440 元的利息)。 三、被告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万发支付保全保险费 2700 元、保全费 5000元,公告费 150元。 四、被告庞开勇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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