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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223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滨旭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8年9月购入一批大闸蟹赠送客户,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31019948,金额2406.98元,税额240.70元。上述发票已申报从2018年10月销项税额中抵扣。违法事实2.你单位2018年10月签订建设委托合同金额2553668元,未缴纳印花税。上述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240.7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85元,少缴印花税766.1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57.55元50%的罚款,计128.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计383.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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