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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管综罚[2022]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号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于2022年4月8日10时许在项目施工中未按要求堆放建筑材料、构件和机具并悬挂定型化的标识牌,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2]0002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南综执规[2021]1号)建设类,你(单位)的违法情节一般,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7
    决定机关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夏红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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