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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1〕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9号、建政路18号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9月26日22时后,使用振动棒、地泵、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3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八)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九)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十)广西金航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送货单复印件1份;(十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十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1〕122号)复印件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夏红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