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5-0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许村镇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桩基工程的施工单位,于2021年1月至5月施工期间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导致施工桩长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经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在该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桩基工程抽检的68根预应力管桩,29根钻孔灌注桩中,除14#楼(配套用房)5根预应力管桩及12#楼1根钻孔灌注桩符合设计长度外,其余桩长均未达到设计要求,最大桩长缺失比例达76.72%(D1109号桩位,设计值36米,缺失值27.62米)。经嘉兴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核算(《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号:中诚咨字[海][2021]第3号)认定,海宁市许村镇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桩基工程造价为3083.1036万元。另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二标段桩基施工中,未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筋、混凝土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3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董雪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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