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8月19日下午16时30分许,当事人承接施工的温州市三溪片区潘桥单元C-18项目工程因工地将泥浆池填得过满,池内的泥水溢出,且当天雨水较多,工地未及时处置,导致溢出的泥水有少许渗出流入工地附近的阳桐河内,排放的泥水呈泥浆色,泥水造成河面浑浊。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021年8月26日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且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因当事人排放的积水呈黄色,泥水造成河面浑浊,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已完成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董雪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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