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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6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实施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6月03日,当事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桩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在西侧施工通道出入口设置冲洗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浙江房产公司温州37亩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违法现场整改照片》3份,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违法现场照片》2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2021年0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4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6月03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06月03日冲洗被污染的道路,并于2021年06月05日在工地西侧设置了冲洗平台。且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权力名称: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806330303001392)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董雪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