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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嘉兴锦川置业有限公司的“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二标段”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桩基基础及支护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施工单位是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董雪峰(370982********0434)、项目直接负责人员是何锋(330125********1019)。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限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董雪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