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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166****71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4民初1168号
    案号 (2021)粤0704执1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31861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78268.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以40343.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旭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79.1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39.59元,由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旭观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39.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97.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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