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运政罚〔2022〕8013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4日10时30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泰顺县雅阳镇泰分路111号对浙CG1209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周大选,车辆所有人是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电子数据(浙CG1209普通客车2021年10月9日下午行车轨迹)、对包意开的询问笔录、驾驶员包意开的身份证原件、驾驶员包意开的驾驶证原件、驾驶员包意开从业资格证原件、浙CG1209普通客车行驶证原件、浙CG1209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原件、浙CG1209普通客车线路牌原件、对周大选的询问笔录、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关于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GPS监控专职管理人员任命的通知)、其它书证复印件(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股份承包经营合同书)、对何学招的询问笔录、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车载视频安全管理员职责)、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关于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被委托人何学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大选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8 |
决定机关 |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大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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