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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805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5时40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受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工单指派,到泰顺县雅阳镇泰分路111号对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浙CG1112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浙CG1112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于2021年5月16日到期,在2021年5月19日才申请换证,造成道路运输证逾期,期间车辆照常运营。6月30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周大选的询问笔录、周大选身份证复印件、浙CG1112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其它书证(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顺县隆发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周大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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