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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汽车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 金良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7564821
    执行依据文号 (1997)青经初字第260号
    案号 (1999)鄂青山执字第00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1998-01-20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汽车配件厂偿付给原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货款及运杂费二十三万四千九百七十一元五角五分。 二、被告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支付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758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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