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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庆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446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9号
    案号 (2016)皖0207执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庆胜、被告周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姬娜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明权对上述2000000元借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姬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徐庆胜、被告周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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