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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6****9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6民初9173号(2018)粤06民终9437号
    案号 (2019)粤0606执1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清还贷款本金54345787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对编号为PG1009201100004号的《借款合同》:以8166667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以年利率6.37%计付利息;以7845787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以年利率6.37%计付利息;以7845787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56%计付罚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9.56%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应扣除2016年4月29日归还的利息15998.73元、罚息2912.22元;2.对编号为PJ110009201400009号的《借款合同》:(1)以44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以年利率6.42%计付利息;以44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3%计付罚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9.6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2)以44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以年利率6.42%计付利息;以44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3%计付罚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9.6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3)以44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以年利率6.42%计付利息;以44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3%计付罚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9.6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4)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以年利率6.42%计付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3%计付罚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9.6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3.对编号为PJ110009201400010号的《借款合同》: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以年利率6.42%计付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63%计付罚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9.6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4.对编号为PJ110061201600013号的《借款合同》:(1)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以年利率5.22%计付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2日起到清偿日止,以年利率7.83%计付罚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7.8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2)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以年利率5.22%计付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7.83%计付罚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7.8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3)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以年利率5.22%计付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7.83%计付罚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7.8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4)以95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以年利率5.22%计付利息;以95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7.83%计付罚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年利率7.83%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邓敏秋、梁洪波、高建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邓建帮、何经宇、覃世勤、何世宗、在债务本金28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对被告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社区居委会高新区华发路18号房地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2030403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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