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312479****90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民终876号 |
案号 | (2020)湘3124执1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令被上诉人花垣县华懿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大连方力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67909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上诉人大连方力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被上诉人花垣县华懿贸易有限公司、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19元,由上诉人大连方力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上诉人花垣县华懿贸易有限公司、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31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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