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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爱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1129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花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花法执字第00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3
    发布日期 2015-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7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6月23日的利息为511559.13元,此后的利息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偿清之日止,具体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结算金额为准);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对被告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花国用<2013>第006286号、花国用<2013>第006287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权在135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对被告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713000777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713000778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权在65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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