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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373.5元。此报告当否,请领导批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慧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