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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人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石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244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0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302执2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石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按月息15‰计算;自2017年5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2.5‰计算)。 二、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毛石汉位于惠东县平山泰园工业城银基交易中心H区2层商业06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0110006663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东字第0120027040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潘芳、惠州市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毛石汉所欠的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9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5248元,由被告毛石汉、潘芳、惠州市人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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