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8708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民初字第752号 |
| 案号 | (2017)鲁0303执21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 发布日期 | 2017-09-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葵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葵律师费64350元; 三、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时,原告赵葵有权以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如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套干燥罐(章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抵押登记编号:押登字20140167号); 四、原告赵葵依本判决第三项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由被告济南信泰输配电有限公司、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刘建国、马道玲、刘建华、马道花、张成炳、张彪连带清偿剩余债务; 五、驳回原告赵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15元,保全费5000元,二者合计28315元(原告赵葵已预交),由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信泰输配电有限公司、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刘建国、马道玲、刘建华、马道花、张成炳、张彪共同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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