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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沃德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030****8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2民初6472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1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沃德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限被告江西沃德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5437.66元; 三、限被告江西沃德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平台服务费及律师费(以3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500.0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149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224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2937.7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被告杨磊、杨水林、杨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支付义务在100万元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磊、杨水林、杨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沃德电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5元,由被告江西沃德电讯集团有限公司、杨磊、杨水林、杨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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