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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振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242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肥商初字第643号
    案号 (2016)鲁0983执00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帮勇、朱爱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1700000元。 二、被告武帮勇、朱爱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利息(本金1700000元,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利息为102000元;本金1700000元,自2014年8月12日按照年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马振洪、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山东金太阳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新天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9元,由被告武帮勇、朱爱芹负担,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马振洪、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山东金太阳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新天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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