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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传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242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肥民初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肥执字第01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0
    发布日期 2016-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城鲁宝阁桃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市银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肥城鲁宝阁桃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银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费用、利息、评估费(本金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肥城炬火工贸有限公司、肥城神郁桃木工艺品有限公司、肥城三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王霞、张风芹、李卫国、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肥城鲁宝阁桃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肥城市银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肥城鲁宝阁桃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肥城炬火工贸有限公司、肥城神郁桃木工艺品有限公司、肥城三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卫东、王霞、张风芹、李卫国、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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