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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传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242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肥民初字第3562号
    案号 (2015)肥执字第01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3
    发布日期 2016-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珍珍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珍珍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金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马振洪、李霞、张晓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振洪、李霞、张晓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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