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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16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4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锅炉使用环节不符合东环建〔2018〕662号文要求,擅自改变锅炉燃料,将已验收合格的10吨/小时燃天然气锅炉的燃料改为煤,使用期间每天可节省约叁仟元。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贰万柒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