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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志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19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14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8-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自愿对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10月27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欠原告泰州市鑫源典当有限公司本金、利息为2738万元,律师代理费71.54万元,共计2809.54万元,此款被告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泰州市鑫源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志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国及第三人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及第三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泰州市鑫源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其所欠款项2809.54万元(扣减已给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82277元,减半收取为91138元,由被告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等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交原告)。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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