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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2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昌安店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5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潘爱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