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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磐(消)行罚决字〔2022〕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永安东路36号的浙江磐玉家电应用控制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磐玉家电应用控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231000002465575000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2
    决定机关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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