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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14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8民初158号
    案号 (2018)川0108执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和林归还借款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78元,由原告刘和林承担24478元、由被告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如果被告成都吉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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