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340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民终14446-14447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10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日期 | 2017-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彭玉炎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15680元; 二、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彭玉炎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7574.83元; 三、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彭玉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834.71元; 四、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彭玉炎支付2014年度和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35.4元; 五、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彭玉炎支付失业保险金3032元和求职补贴761.16元; 六、驳回彭玉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元(彭玉炎、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付10元),由广州裕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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