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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08****5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9797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3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朱艳华与被告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二、被告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艳华返还168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被告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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