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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08****5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民终629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2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二、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正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前,利息参照该利率同期同档标准计算,该标准取消后,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江苏正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4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合计37653元,均由上诉人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第10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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