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荔)食药监化罚【2019】0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1〕第13号)第四十六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六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1月1日,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名创优品牌SOD蜜润肤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可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2、没收违法所得4613元。 3、罚款1383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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