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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志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44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02民初1770号
    案号 (2018)赣0702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由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支付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4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年利率9.69%,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14.53%,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由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借款本金1760000元; 四、由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支付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76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自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4日止,按年利率15.3%,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五、被告赣州永茂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江永海、肖志平对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永杰对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7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肖志平对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7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若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有权就被告刘美林、张昌英抵押的房屋(坐落于赣州市红旗大道2号1栋写字楼1#-8#,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0297)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7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007元,由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肖志平、赣州永茂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江永海、江永杰、刘美林、张昌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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