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志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44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7执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日期 | 2018-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偿付票据垫款人民币4790166.82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票据垫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90166.82元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70万元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0万元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00万元自2014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三、被告何见艳以其座落于于章江北大道118号蔚蓝半岛H1-H3栋一层39号店铺、章江北大道蔚蓝半岛118号H1-H3栋一层19号商铺(房屋他项权证号:T00108445)对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对上述两宗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赣州市鑫永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薛德东对被告赣州合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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