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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52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5830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2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计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用计145300元; 二、被告殷建平、吴荣娣、殷辉、姜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殷建平、吴荣娣、殷辉、姜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527元,由被告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殷建平、吴荣娣、殷辉、姜斌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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