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天赐养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79095-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055号 |
| 案号 | (2016)鄂0117执2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 发布日期 | 2016-04-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袁爱国与被告武汉天赐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 二、被告武汉天赐养殖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袁爱国工程款7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袁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袁爱国负担1,400元,被告武汉天赐养殖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款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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