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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尚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76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03号
    案号 (2016)鄂05执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尚伦、汪金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洪斌清偿借款本金5015000元,并自2014年2月18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韩尚伦、汪金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洪斌支付律师服务费242086元。 三、被告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韩学明、朱丽丽、陈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50元,由被告韩尚伦、汪金凤、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韩学明、朱丽丽、陈华负担。(原告柳洪斌已预交,由上述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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